大连:严把政府采购“验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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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严把政府采购“验收关”
本报讯 辽宁省大连市近日正式出台《大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最后一公里”的管控作用,旨在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确保采购项目质量,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为提高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办法》明确,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行组织履约验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不转移或免除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少于验收小组成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且验收小组负责人由本单位工作人员担任,验收合格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
为规范履约验收工作程序,《办法》要求,采购人根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编制履约验收方案,方案至少包括履约验收时间、方式、内容、标准,验收小组成员共同对验收情况签字确认。此外,还制定了《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模板,供采购人参考使用。
在明确争议问题处理依据方面,《办法》规定,供应商因技术更新换代提供新的产品,在未增加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情况下,经验收小组确认,采购人可视同验收通过;在验收中发现供应商未按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的,采购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期满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采购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在完善监督管理制约机制方面,《办法》提出,采购人要完善内部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把履约验收嵌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主管部门加强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履约验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处理,并可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督促整改。
(连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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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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