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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承诺主体不符引发的采购争议

栏目: 汽车,电子报 时间:2026-03-19 20:14:1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案例透视】

质保承诺主体不符引发的采购争议

——某地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采购案例分析

■ 本报记者 付娟

某地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涵盖隔离带开辟机器人、个人护具、后勤保障车辆等关键应急装备的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因供应商质保期承诺函出具主体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引发投诉,最后被当地财政部门判定中标结果无效,为同类项目提供了重要借鉴。

采购过程

2025年8月,该项目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共分为2个采购包,其中包2含3台装备运输车,采购预算为880.6万元,最高限价与预算金额一致。

公告发布后,多家具备应急装备供应资质的企业参与投标。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评分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重点考核技术响应、商务业绩、质保期承诺及投标报价等指标,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公示中标结果。

公示期内,某投标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认为某中标候选人所投装备运输车的质保期承诺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采购代理机构答复后,质疑人对答复结果不满意,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投诉,财政部门经调查后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相关中标结果无效。

采购需求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对装备运输车的技术参数、商务要求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质保期相关要求是核心商务条款之一。

招标文件要求,在技术层面,装备运输车需满足8×4驱动形式、最高速度≥100km/h、采用柴油燃料、防滑底板厚度≥8mm等详细参数。投标时需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及第三方整车检验报告,暂未通过公告的需承诺在中标后120天内补齐相关文件。

在商务层面,招标文件明确要求装备运输车整车质保期不少于5年(含易损件),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开始计算,期间除人为因素损坏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若所投产品非自主生产,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质保期年限承诺函,旨在确保装备在长期应急使用中的可靠性,保障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处理结果

本次投诉的焦点是某供应商所投装备运输车的质保期承诺函由其全资子公司出具,而非投标人本身或产品制造商。投诉人认为,该行为违反了招标文件中关于质保期承诺函出具主体的明确要求,应视为投标无效。

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依法调取了相关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评审资料,组织专家进行复核。经核查确认,招标文件明确规定,非自主生产产品的质保期承诺函须由制造商出具,且需加盖投标人公章。涉事供应商提交的承诺函由其子公司出具,子公司虽为全资控股,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与投标人并非同一法律主体,也非该项目涉及的装备运输车制造商,该承诺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当地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决定书》中作出处理决定:认定涉事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有效响应,投标无效;撤销原中标结果,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后续采购中加强对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的审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案例借鉴

该案例凸显了政府采购中实质性条款响应审查的重要性,为采购各方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首先,招标文件应明确界定各类证明文件的出具主体、形式及效力要求,避免模糊表述引发歧义,对于质保期承诺、资质证明等核心材料,需明确规定有效出具主体范围。

其次,投标人应仔细研读招标文件,严格按照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尤其要关注实质性条款的响应要求,避免因证明文件不合规导致投标无效,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最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强化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力度,重点核查实质性条款的响应情况,对于涉及质保承诺、资质证明等关键材料,要严格核实出具主体的合规性。财政监管部门应持续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投诉举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政府采购项目顺利实施。

相关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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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517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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