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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非一方之责(上)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1-11-22 18:56:4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来自实践】

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非一方之责(上)

■ 刘毅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1月施行以来,政府采购各方主体因对政策理解不透,把握不准,造成采购文件未明确标的所属行业、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规范、评审专家随意否定等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争议逐渐增多。笔者结合一线实践和真实案例,针对相关环节政府采购各方主体的注意事项进行了归纳、总结,以期为解决相关争议提供参考。

采购人应注意的事项

一是科学落实扶持政策。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项目应通过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落实对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或价格加分比例。这里要注意的是,规划编制、培训服务、托养服务、法律服务等不宜直接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这些服务很多可以由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提供。在非单一货物采购中,要注意每一种货物是否都能由中小企业生产,因为只有全部货物均由中小企业制造,供应商方能享受扶持政策。比如,某县教育局通过询价方式采购办公设备,预算金额为120万元,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但专家评审时发现其中5台电脑明显不可能由小微企业制造,该项目最终废标。又如,一些信息化集成项目不宜把钉子、螺丝、插板等辅料都列在“标的名称清单”中,有些辅料虽小但标准化强,并没有中小企业能够提供,如果把这些辅料都列入“标的名称清单”,就可能无法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二是合理设置资格条件及评审因素。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时,严禁将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设置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经营年限等隐性条件变相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如,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重合同守信用证书和《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等证书与企业经营年限、规模条件相关,就不宜设为评审因素。

代理机构应注意的事项

一是规范采购文件编制。代理机构应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在采购文件中进行明确,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将其作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在资格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某县审计局通过公开招标采购审计服务时,采购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明确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未在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清单中明确《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人在审查资格响应文件时发现其中有1家供应商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该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因未通过资格审查,专家在评审时也没有再启封该供应商的技术商务响应文件进行评审。中标结果公告后,该供应商提起质疑,指出其《中小企业声明函》装在技术商务响应文件中,经代理机构核实属实。

二是明确标的所属行业。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中应明确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对于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逐项列明对应行业。比如,某学院电梯公开招标采购中,经办人认为该项目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仅对小微企业给予价格折扣,故在采购文件中未明确标的所属行业,评审时专家以采购文件未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要求明确标的所属行业,无法对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统一认定,最终评审专家以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瑕疵而停止评审,建议代理机构修改完善后重新采购。

代理机构在确定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时要准确严谨,应参考《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采购标的所属的16个行业之一,不能随意或错误确定所属行业。如,勘察设计行业、造价咨询行业、土地整治行业,这些都属于其他未列名行业。货物采购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基本上都是属于工业,另外,信息系统采购项目可能是货物项目,也可能是服务项目,这还要视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定。

三是注意采购结果公告。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其目的就是利用供应商的同行关系监督供应商诚信响应,如果代理机构未公开,其他参与的供应商有权就此提出质疑。若其他供应商质疑中标、成交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弄虚作假,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时,只能根据采购活动中获取的全部材料书面审查做出。

(作者单位:四川省仪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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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02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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