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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供应商诚信管理: “胡萝卜加大棒”

栏目: 2017峰会特刊,电子报 时间:2017-12-28 19:18:3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地方经验】

深圳供应商诚信管理: “胡萝卜加大棒”

■ 本报记者 耿丹丹

“失信惩戒、守信激励”,深圳市在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中包含了失信惩戒和优质奖励两方面内容,很好地契合这一要求。

2017年7月,深圳市正式施行《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供应商出现违规或违约行为,但未达到行政处罚所规定情形的,一并记入诚信档案。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进行分类处理,包括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未达到行政处罚情形但记入诚信档案的,进行网上公告、重点监管、加大检查频率等,该供应商在公告期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按照其所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诚信处理。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办法》规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出现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将由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具体包括:投标截止后,无正当理由撤销其投标行为,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开评标的;未按《采购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严重影响采购人日常工作的;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擅自降低货物质量等次和售后服务,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完成全部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中途停止配送或者变相增加费用的;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假冒他人名义质疑的;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进行质疑调查的。

然而,供应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并不可以将其直接记入诚信档案。深圳市规定,财政部门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办法》规定,拟对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记录的,应当书面通知该供应商,供应商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进行申辩或者说明。财政部门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根据申辩或者说明情况依法处理。

而对于惩戒措施,深圳市规定:被认定并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间与对外公告的有效期一致;未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对外公告时间为一年。公告期届满,相关信息从网站页面上撤下,但在系统后台继续保存。《办法》还称,对出现违规或违约行为,但未达到行政处罚所规定情形的,一并记入诚信档案。

同时,深圳市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进行分类处理,包括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未达到行政处罚情形但记入诚信档案的,进行网上公告、重点监管、加大检查频率等,该供应商在公告期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按照其所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诚信处理。

有惩还有奖,深圳市对被认定属于优质服务合同的项目及其中标供应商,财政部门将给予续期奖励,续期最多不超过两次,每次可续期二十四个月,但续期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得改变。

如何查询及知晓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诚信情况?深圳市首先要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其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和说明;其次,在评标前,招标机构应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和“深圳市政府采购网”查询深圳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的诚信状况,并将供应商诚信状况提供给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最后,招标机构在公告采购结果时,应当将供应商的诚信承诺内容一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值得关注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联合体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机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诚信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违法违规记录予以处理。

此外,被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如果有异议,有救济渠道吗?深圳市明确,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效记录后,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所做的有效记录不服,可自收到该有效记录的书面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申诉;对财政部门所做的有效记录不服,可自收到该有效记录的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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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27期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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