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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2017年两会报道,电子报 时间:2017-03-09 20:37:0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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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

信用评价,即各级国税局对参加批量采购、电子采购的供应商的诚信度进行鉴别和打分。信用评价应在采购项目结束后即时进行。其中,采购环节、质疑投诉环节和审计检查环节的信用评价由税务总局统一进行,履约环节的信用评价由省以下各级国税局分别进行。

信用评价设置违法违规、项目实施、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基层反映等评价指标,实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对违法违规问题,实行定性评价;对项目实施、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和基层反映,实行定量评价。定量评价按百分制进行量化打分,按指标重要性设置分值权重。根据量化指标得分情况,供应商分为A、B、C三级信用。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供应商实行差别管理。

信用评价应以政府采购规定和合同条款为制度依据,以供应商履约行为为事实依据。供应商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税务总局申请复核。税务总局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对评价情况进行复核。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信用核查操作规范》

信用核查主要针对采购中心在组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对已成功报名且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开展。核查内容包括是否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是否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是否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有行贿犯罪记录档案。

信用核查的责任主体为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竞争性磋商小组。具体做法为:评审委员会在评标现场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官方网站对投标供应商或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行核查。评审结束后,采购中心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请,查询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是否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供应商有被列入相关“黑名单”或行贿犯罪记录档案的,取消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资格或按无效投标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适用范围:新疆各级政府采购活动中,因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受到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通报、罚款以及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的评审专家、供应商、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相关职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违法违规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依职权作出处理,并对信用情况进行记录。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统一收集、汇总和发布全区政府采购信用记录。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本地政府采购信用信息记录,由地州(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汇总后,于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信用记录情况及相关处理文件报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信用信息统一发布于新疆政府采购网。属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的,还应在财政部信用记录平台一并发布。供应商在其他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记录,未在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的,视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信用记录。

《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

涉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三大主体50项失信行为,其中采购人16项、采购代理机构19项、供应商15项。

财政部门对其失信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后,应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并记入诚信档案,有效期为1年。

对于采购人,其失信行为将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报监察、审计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对于采购代理机构,其诚信档案将作为选择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重要依据。对于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6-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或者扣3-5分予以惩戒。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信息的来源包括供应商投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控告和检举,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考核评价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报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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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48期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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