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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修改之我见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17-02-20 18:30:5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征求意见稿》修改之我见

■ 宋军

长期以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居于劣势。完善供应商救济机制,维护其合法权益,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是管理部门的职责。《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公开征求意见,就是为了健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明确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的主体责任,规范救济行为。纵观《征求意见稿》,有些内容仍有待完善。笔者不避浅薄,提出以下建议意见。

建议修改的内容

1.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转呈质疑函。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既然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人的受托人,那么,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是毋庸置疑的,至于其内容是否在授权范围之内,供应商并不知情。所以,代理机构只要认定供应商的质疑合法都应受理,是否超出授权范围由代理机构认定,再由其转呈给采购人,而不是给质疑供应商增加新的工作量。建议修改为“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受理后及时转呈给采购人,由采购人作出答复”。

2.质疑期应符合政府采购操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议修改为“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内提出。”

3.“报告”的目的是什么?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既然规定要报告,有没有报告的时间要求呢?笔者认为,在质疑答复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报告本级财政部门较为妥当。《征求意见稿》此处的“报告”为动词,起到告诉、告知的作用,不需要财政部门答复、审核、审批,所以建议改为“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答复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4.财政部门是否受理投诉的时间规定过长。

《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投诉条件的,应当在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正式受理,送达提出答复通知书并告知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前后受理时间是8个工作日,可能是12天之多。而公开招标项目从发布招标公告到开标一般为21天至23天,中标公告的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其周期在30天左右。竞争性谈判项目从发布项目公告到进行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其周期在10天左右。等财政部门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可能采购合同都已签订了,货物类采购项目甚至可能已经交货了。所以,应根据投诉内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区别对待,或统一缩短是否受理时间。

5.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可为禁止从业。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处分针对行政管理对象才起作用,而对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影响不大,应针对采购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作出处罚规定,如禁止从业等。

建议调整的内容

1.将《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调整为第四条。因为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是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的基准,故原则先提为好。

2.《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明确了投诉书的内容,笔者认为投诉请求是关键,故其顺序应调整为“(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四)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五)投诉请求”。

建议增加的内容

1.增加对“潜在供应商”的界定。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潜在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那么,什么是潜在供应商呢?目前,业内对潜在供应商有一个界定,即指有能力向采购人提供符合其特定技术规格要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笔者认为不准确,所谓政府采购潜在供应商,应指对政府采购项目感兴趣且有能力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有权拒绝接收供应商不合要求的质疑函。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函,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函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既然此前《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质疑的内容、质疑的时间要求、质疑函的要素等,那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有权拒收供应商不合要求的质疑函,否则质疑的前置条件设计意义不大。

3.增加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损失赔偿的规定。

有些代理机构为了获利,与采购人或供应商串通,损害了其他供应商的利益(直接损失为投标费用)。如果因代理机构的串标行为导致供应商质疑、投诉并胜诉的,那么,代理机构应赔偿供应商的直接损失。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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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43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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