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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尽快出台

栏目: 2016峰会特刊,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6-12-30 00:30:3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在“中国政府采购峰会2016”分论坛上,受邀嘉宾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展开热烈讨论,并通过本报传达了他们的心声——

期待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尽快出台

■ 本报记者 戎素梅

临近年末,对辛勤了一年的政采人来说,喜迎新年的同时,仍有一桩事萦绕在他们心中——距财政部组织起草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越来越近了。关于《征求意见稿》,他们有很多话要说。在“中国政府采购峰会2016”第二分论坛上,不少受邀嘉宾打开了“话匣子”,既有对完善《征求意见稿》的中肯建议,也有对促进政府采购代理市场长足发展的冷静思考。

专业化发展之路怎么走

专业化是代理机构做大做强的方向之一。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提出,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拟定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该条源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与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网络视频会议确定的“从注重程序合规向专业化采购转变”的改革思路一脉相承。

“在招标采购代理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采购人对代理机构的要求不断提高的背景下,专业化是代理机构做大做强的必经之路。”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苏景富表示,《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明确了代理机构专业化的落脚点,即代理机构应当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拟定合同文本、优化采购程序四个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那么,如何提高代理机构的专业化水平?苏景富给出了四条建议,一是代理机构应加强人员培训,二是注重对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三是引进相关领域专业人才,拓展专家队伍,以便能够与采购人共同确定适合项目情况的采购需求,编制完整、规范、合理的采购文件及合同文本,四是应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优化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

中资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技术部副总经理黄兵认为,除组织培训、加强学习外,代理机构还应根据不同采购项目的行业、领域进行细分,建立专业人才库,实现差异化竞争。借助专家库资源体系和信息技术手段,由专业的人才做专业的采购项目,这才是专业化采购的题中之义。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张帆分析指出,《征求意见稿》在《条例》的基础上再次强调专业化,从政策法规层面明确了专业化采购的四个方面,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而言,每一个方面都有极大潜力,尤其是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的编制可以说是整个采购活动的核心,是最重要的专业化内容。从采购文件的资格要求、采购需求、评审办法和标准、合同条款、格式要求等各部分内容上都能体现出代理机构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张帆说,由于专业知识不足,无论是采购部门还是最终使用部门,其负责政府采购的人员一般都不是专职人员,这就要求代理机构必须专业。除了熟知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外,还应熟悉项目的专业技术、商务条件以及市场情况,才能协助采购人制定出既符合法律法规又满足其要求的采购需求。

此外,也有代表指出,不可否认,代理机构的专业化、差异化发展受某些因素掣肘。就当前实践情况看,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正式修订出台后,基于权、责、利的明确,代理机构与评审专家的矛盾有所缓和,然而并未消解。此类问题应引起重视。

是设置代理费收费标准,还是让市场定价格

讨论中,关于招标代理费的收取引发了代表们的强烈共鸣。太原市并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宋建强举例,该公司曾接触过一个预算额上亿的招标项目,为赢得代理资格,一家代理机构给出了1元钱的代理费,这让其他代理公司哭笑不得。

《政府采购法》实施10余年来,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收费标准一直未出台,如何收费、向谁收费争议较大。实践中,代理机构大多参照《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以下简称857号文)等相关规定执行。1980号文明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度,并规定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2015年2月,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以下简称299号文),放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招标代理等5项建设项目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1980号文、857号文就此废止。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多数代理机构仍沿袭了此前的做法。而这种做法,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也正因此,《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合理收取代理费用。代理费用收取标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并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受到与会代表的高度评价。有代表认为,该条规定有望解决代理费标准缺失这一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

不过,考虑到不同采购项目标的不同、组织实施难度的不同,部分与会代表建议,有必要根据项目金额设置收费额度或区间值。

苏景富指出,近年来,随着依法采购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采购人选择通过公开招标等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项目。然而,代理机构支付的专家劳务费、场地费、人员成本等是刚性的,且人工成本不断增长,因此,应由相关部门设置代理费收费区间值,供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参考。

黄兵建议,可设立代理费最低收费额度。当前,代理费收取标准基本还是参照1980号文执行。但是,由于采购项目一般额度较小,加之物价上涨,评审费用增加,导致一些招标代理机构经营上入不敷出。从维持企业正常经营、取得合理收益的角度看,应设立代理费最低收费额度。例如,代理费额度不足3000元的项目,设置代理费最低收费额度3000元为宜。

张帆认为,应本着价值与收费对等的原则,合理合法地收取代理费。可设置代理费额度,尤其是小项目的保底收费应与代理机构付出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相适应。虽然1980号文已经废止,但可参照其计费方式(即差额累进递减)进行收费。而由于政府采购项目涉及面广,难易程度千差万别,设置收费区间值不太合适。

另外,还有部分代表建议,在规范代理费收费方面,行业协会能够起到较好的补充和促进作用。政府指导价退出后,协会完全可以定价,用于指导行业发展、规范行业发展。

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咨询总监周伟则提出了截然不同的观点。他认为,发改委299号文明确取消在我国实行多年的招标代理费、工程勘察设计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等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其初衷就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然而,目前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标、PPP等代理市场中,这些已被废除的定价标准仍然在被反复使用。

“政府取消了招标代理行业等收费标准,可能意味着低价竞争时代的到来,但同时也意味着取消行业保护、鼓励市场竞争、真正市场化时代的到来。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行业与2015年取消政府指导价的5个行业类似,从行业发展初始阶段就带着行政干预的影子,如果能放开定价机制,其实只是放开市场的一个小步骤而已。”

周伟认为,市场在开放,竞争在加剧,行业的平价时代可能到来。平价虽然会损害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但整个行业的发展趋势是无法逆转的,既然是市场行为,就应该让市场自己去调节。可能有人担心在没有政府指导价体制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从业者会通过低价抢占市场,出现一元钱的代理费甚至一分钱的代理费,造成代理市场的混乱。但是多年实践证明,即使是存在政府指导价,市场同样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为了规范市场行为,让市场充分发挥其调节作用,同时让参与主体充分发挥能动性,优胜劣汰,不应为政府采购代理费设置额度或区间值。在遵守《价格法》的大前提上,应当让市场决定合理价格。

信用评价指标应客观公正

《征求意见稿》多处涉及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问题。其第十一条对采购人、评审专家、代理机构三大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提出了要求;第十二条列出了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的具体内容;第十四条明确,采购人可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代理机构代理有关采购业务;第十六条明确,对于信用良好的代理机构可优化检查频次。而这些,也引发了与会代表的热烈探讨。

黄兵表示,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之一,其信用状况直接影响采购活动的公正。而对三大主体实行信用评价,可以更好地维护采购市场秩序,保证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对于信用良好的代理机构可优化检查频次,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体现,能够更好地做到放管结合。

张帆也认为,信用评价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建立良好的评价体系有利于完善市场体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代理机构应支持配合行业信用评价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据了解,目前,各地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大致有两种方式,即通过比选或随机抽取。另外,也存在直接选定、抽签等方式,不过使用概率较低。与会代表认为,《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的规定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增加了一项标准,有利于推动代理服务专业化,促进代理行业诚信经营。

“我举双手赞成《征求意见稿》关于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的一系列规定,从更深层面看来,这些也涉及代理机构的专业化管理。同时,我衷心希望,这种评价体系能够科学、客观、健全。”中融国远招标代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丁攀表示,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个体系的建立是一个必经过程。在搭建这一体系的过程中,应当融入统计学等相关方法和指标,力求评价公正、客观,而不仅仅是简单请采购人、评审专家打个分,否则不但可能徒增行政成本,也会对代理机构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有代表提醒,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正处于初步建立阶段,在招标代理市场中可考虑逐步推广信用评价管理,不宜冒进。如采购人、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的信用互评,部分评审专家素质较低、责任心不强,其对代理机构的评价是否准确令人担心。若以主观判断为主,或将导致代理机构为迎合评审专家给出“好评”而牺牲采购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此外,多位与会代表还从实务操作层面入手,给出了一些具体建议,如推行全国统一的委托代理协议标准化范本、修改《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处罚条款等。河南永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张联成更是提出了8条针对性较强的建议,如增加代理机构异地执业管理及采购文件收费标准等规定、明确电子档案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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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32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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